关于《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四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说明
为了正确适用《太阳成集团tyc7111cc四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同济科〔2017〕10号)(以下简称《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和《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细则》的相关内容做如下说明:
1.学校制定《细则》,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2.《细则》中“四技项目”的成本包括:
(1)学校管理费、院系管理费及院系能源使用费;
(2)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等和项目直接相关的据实支出;
(3)中介费、外包费和相关税费;
(4)校外人员费用;
(5)其他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直接相关的支出。
3.“四技项目”经费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可用作对项目参与人员的奖励,学校单列“成果转化奖励”条目。奖励金额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组成员的贡献进行分配,不设置限额,不纳入学校在编人员年度绩效发放总额的计算。
4.“四技项目”的结余经费可作为净收益,用作对项目参与人员的奖励。
5.“四技项目”净收益用于项目参与人员的奖励部分可在项目执行期间预支发放。
6.本说明由科研管理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解释。